一、业务类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办事事项名称:法律援助申请审批。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无。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及各镇(街)法律援助办事处。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法律援助处 。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东莞市法律援助办法》。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办事内容:1、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2、刑事辩护或刑事代理;3、民事代理;4、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案情简单、诉讼标的小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诉讼。
(二)申请条件:1、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审理或处理,或者本市户籍人员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外审理和处理;2、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确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或者属于《东莞市法律援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3、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东莞市法律援助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意见;申请人符合《东莞市法律援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提供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
3、与申请事项和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
九、申请表格:法律援助申请表.doc,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doc
十、办理的程序:
1、申请人进行法律援助咨询,经工作人员初审后领取申请表格。
2、申请人递交申请书及有关经济状况和案件的材料。
3、市法律援助处对申请人的案件情况及经济状况进行审查并按以下情形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1)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2)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提供虚据、证明材料的,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对提供的证明及材料不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
4、申请人对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责令市法律援助处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维持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维持的决定及其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另行聘请社会律师或自行处理。
十一、事项有效期:无期限
十二、受理时限:法律援助处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取费用。
十四、投诉电话:22314325。
十五、备注:申请人需本人到法律援助处提出申请(老、幼、病、残者可委托代理人办理)。
十六、申办对象:面向个人